(一)项目名称: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子项名称: 51005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申请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项目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项目论证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切实可行;
3.项目必要性充分,确属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不破坏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不影响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
4.项目面积、界址清晰,无权属争议;
5.存在利益相关者的,解决协议可行;
6.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7.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8.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函
原件
5
纸质及电子
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名称、涉及海岛名称、建设背景、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占用海域海岛或海岸线情况、施工周期、相关审批情况等,附项目建设工程范围界址图、相关审批情况佐证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附件3)
包括论证工作情况概述、项目基本情况、涉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情况、建设区域及周边生态环境情况,分析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利益相关者情况等,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并附项目区位图、界址图、工程建设布置图、现场照片、相关审批文件、利益相关者协议等材料
3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工程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海域海岛管理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批
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海域海岛管理司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办理批复
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咨询: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政务大厅,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政务大厅,xzspzx@mail.mnr.gov.cn。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一)办公地址:澳门新莆京app7748山河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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