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