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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到此结束。如有什么问题,请大家会后交流。谢谢各位,再见!(2014-07-29 10:30)

  • [会议现场]记者提问,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巡视员柳源、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张作辰回答相关问题。(2014-07-29 10:20)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谢谢姚义川副司长的介绍,下面,请大家提问。(2014-07-29 10:17)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五、《办法》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主要承担以下7个方面的责任,即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经费投入;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和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组织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有关情况通报完毕,谢谢大家!(2014-07-29 10:15)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关于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等管理制度。
    在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统筹规划,《办法》从3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自然地质环境监测和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然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三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有关能力要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等。
    在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监测点、监测站和监测信息系统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同时,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办法》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二是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以及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时的有关规定。
    在地质环境监测成果应用制度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环境监测成果应用,《办法》规定了成果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二是规定了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明确了地质环境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规定,以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划分。三是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级报送制度,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等制度。(2014-07-29 10:13)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
    《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等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2014-07-29 10:10)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二、研究制定《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办法》在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3项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扩大管理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坚持合理性原则,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等事项,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对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资料报送等主要环节,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2014-07-29 10:07)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非常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地质环境监测是获取地质环境变化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专业性工作。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了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因此,亟需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一是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四是提高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职能履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4-07-29 10:06)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
    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了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且自7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大家通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巡视员柳源,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张作辰。
    下面,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通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2014-07-29 10:00)

时 间:  2014-07-29 10:00

地 点:  C楼职工会议室

内 容:  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7月29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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